政令宣導 » 旅館業及民宿刊登廣告需加註登記證號碼

旅館業及民宿刊登廣告需加註登記證號碼

 
各位旅宿業經營者,您好:
 
交通部觀光局推動旅宿刊登廣告需加註登記證號碼,統一登記證編碼原則為:「縣市(台北市、高雄市、新竹縣、新竹市...)+業別(旅館或民宿)+流水號(接續已核發之編號)」。
 
日後旅館業及民宿登記證編號將變更為「縣市 業別 編號」(例如:「南投縣旅館001號」),原已核發登記證之旅宿業者則配合於換證時才換發。
 
旅館及民宿刊登廣告需加註登記證號碼,未依規定刊登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。對外使用新編碼,自明(104)年1月1日至2月28日為宣導期,預計1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。
 
請各旅宿業者配合於網站、宣傳單...等廣告,加註登記證編號,感謝您的配合。
請旅館公會、各民宿與觀光協會協助公告宣導周知,感謝 貴單位的協助。
 
祝  生意興隆
 
南投縣政府 觀光處 敬上